花蓮縣政府 函
主旨: | 請依動物保護法第 4-1 條規定,普及動物倫理與動物保護法規相關之教育及學習,並落實於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中,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府「109 年度花蓮縣跨局處推動動物保護教育宣導會議」決議辦理。 |
二、 | 另請配合於所屬場域之跑馬燈、電子看板、學校網頁或臉書等協助宣導動物保護資訊(網址: https://animal.coa.gov.tw/?searchLon=121.6065&searchLat=23.9821),以期共同營造「友善犬貓,幸福花蓮」。 |
111學年度藝術深耕繪畫課程
111學年度藝術深耕教師研習活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