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花蓮縣政府 113 年 10 月 18 日府原行字第 1130203072 號函。 |
二、 | 案內相關內容如下: |
(一) | 本辦法第 4 條規定之獎勵金額標準如下: |
1、 | 取得甲級技術士者,發給獎金新台幣 6 萬元。 |
2、 | 取得乙級技術士者,發給獎金新台幣 1 萬 3,000 元。 |
3、 | 取得丙級技術士者,發給獎金新台幣 6,000 元。 |
4、 | 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級按前項標準發給之。 |
(二) | 另本辦法第 6 條規範,獎勵金申請人應於技術士證生效日起一年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得比照甲級或乙級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得比照甲級或乙級之證明文件。承前,請各單位注意前開申請時效,以及單一級技術士證比照申請者,務必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可證明文件等相關規範。 |
(三) | 旨揭計畫置於本處官網(首頁-最新消息-本處公告, https://ab.hl.gov.tw/)查詢,如有疑問,請致電本處承辦人周先生( 038-233200#110 )。 |
三、 | 檢附技術士證照申請相關表件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