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主旨: |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3 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31297 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規定暨本署 109 年 2 月 21 日研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校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建議事項會議決議辦理。 |
三、 | 按上開使用原則第 3 點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據本原則,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爰請督導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 109 學年度前依民主程序訂定各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據以運用並持續蒐集意見,以作為推動及後續改善之參據,相關注意事宜如下:(一)學校應依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7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80060697 號函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邀集教師、家長、學生代表討論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二)手機係屬學生之財產一部分,惟當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或影響他人隱私及安全時,學校可以進行必要管理,管理時間以不超過當日為限,其申請程序、使用時間、管理方式等,學校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循民主程序訂定校內管理規範。(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倘就學生違反手機管理規定等情形有所規範,應檢視其懲處態樣是否於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循民主程序修訂或訂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