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 年 5 月 13 日總處給字第 11340009351 號函辦理,隨文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
二、 | 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規定略以,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不動產、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等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人事總處配合上開規定,並基於人事服務精神,自 97 年起,每 4 年 1 期辦理公職人員財產信託優惠方案,公開徵選適宜金融機構承作,提供公職人員辦理財產信託時參考運用。 |
三、 | 茲因 109 年至 113 年公職人員財產信託優惠方案,將於 113 年 5 月 19 日屆期,爰人事總處賡續辦理公開徵選。本期經徵選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 5 家金融機構獲選承作。相關資訊並公告於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https://www.dgpa.gov.tw)首頁最新消息區及公務福利 e 化平台。 |
四、 | 另依旨揭方案承作契約書第 13 條規定,人事總處不介入承作金融機構與委託人間權利義務履行事宜之處理,如發生任何糾紛,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