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4 月 17 日修正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辦理。 二、旨揭辦法內容修訂較舊法有許多相異並新增處,為能增進本縣轄屬學校師對生校園事件處理之瞭解,爰提供修正重點、簡易操作手冊供各校參考。 三、請各校依規定報府相關資料時,檢附相關資料與核章之自主檢核表。 四、另有相關表件處務公告 109304 供各校下載運用。
布拉旦兒童舞蹈團
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