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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3 年 12 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130146027 號函辦理。
二、依學校衛生法第 24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 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 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第 91 條規定, 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任何人均不得販 賣、交付或供應第 43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之物質、物品予 兒童及少年。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 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三、為建立無檳校園,落實學校檳榔危害防制教育,倘學校查 獲學生攜帶或嚼食檳榔,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勸導制止,並酌情通知兒
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加強管教;如知 悉出處或販售來源,請通報當地社會局(處)或警察單位查 處。
四、請學校持續推動落實檳榔危害防制工作,強化嚼檳個案追 溯調查機制及拒檳輔導措施,有關「拒檳素養學習錦囊」 電子書(網址:https://nosmokingedu.blogspot.com /search/label/%E6%8B%92%E6%AA%B3-%E7%B4%A0%E9%A4% 8A%E9%A1%8C%E5%BA%AB)請多加參考及宣導,共同推行檳榔 防制工作。
五、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委託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發展 之「學生嚼檳建議處遇流程」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