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轉知請各校聘任之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及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參加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以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3 月 2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00022649 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教育部 110 年 2 月 19 日召開之「第 9 屆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課程教學組第 5 次會議」紀錄會議決議辦理。 |
三、 | 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5 條規定: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 |
四、 | 為落實性別意識培力,培養教職員工具有性別敏感度,於進行教學、執行業務或推動校園行政事務時,能具性別觀點,追求性別平等,爰請學校落實納入執行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及族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性別平等教育,或於規劃上述人員相關增能研習時納入性平相關課程,以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 |
五、 | 有關性別平等課程,請優先以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https ://http://www.gender.edu.tw )公告師資人才庫之講師擔任宣講人員,俾利參加人員了解性平教育之正確知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