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中華民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體字第 1090091829 號 |
一、 | 請各校持續落實入校前量體溫、發燒不入校,維持社交距離或戴口罩及勤洗手等防疫措施,鑒於目前疫情稍緩,但防疫作為不能鬆懈,部分修訂事項如下: |
(一) | 為維持室內 1.5 公尺室外 1 公尺之社交距離,教室內無法維持社交距離者,仍請學生戴口罩;教室外活動(含體育課)保持社交距離,可不戴口罩。 |
(二) | 活動舉辦,室內 100 人以下或戶外 500 人以下,做好社交距離或戴口罩下可以辦理,超過前述人數限制報本府教育處轉疫情指揮中心審議後辦理。 |
(三) | 學生在校期間除非必要仍禁止外人入校,假日校園儘量開放,惟請落實上課日遊具消毒作業,平日非上課時段開放,授權各校自行決定。 |
二、 | 請各校賡續落實相關防疫措施,確實做好防疫物資控管,並協助弱勢學生取得口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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