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檢送本所訂定「花蓮縣秀林鄉公所文化藝術優秀人才獎勵要點」暨廢止「花蓮縣秀林鄉文化藝術優秀人才獎勵要點」各 1 份,如說明並請廣為周知,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本鄉鄉民代表會 110 年 3 月 9 日秀鄉代字第 1100000209 號函辦理。 |
二、 | 訂定「花蓮縣秀林鄉公所文化藝術優秀人才獎勵要點」自中華民國 110 年 04 月 02 日實施。 |
三、 | 廢止「花蓮縣秀林鄉文化藝術優秀人才獎勵要點」自中華民國 110 年 04 月 02 日生效。 |
四、 | 另惠請行政課資訊管理人員公告於本所網站及媒體宣傳組宣導施政政策。 |
五、 | 相關訊息請逕至本所網站「便民服務-表格下載」、「資訊公開-自治法規」及「文化觀光資訊-下載專區」(http ://http://www.shlin.gov.tw/)參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