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會 112 年 12 月 9 日代教產字第 11201001301 號函曾列出 5 種學校處理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投保狀況常見之錯誤情形,其中第 5 項即為「寒暑假非聘約期間擔任輔導課、重修班、補救教學等各類有支領鐘點費之課程授課期間未依法投保。」
二、如因雇主(學校)未正確投保導致勞工(教師)請領相關保險給付之理賠金額有誤差,勞工得依民法損害賠償相關規定向雇主請求賠償。若投保期間未發生得請領保險給付之事故,亦可向雇主請求因未正確投保導致勞工退休金提撥金額之損失。
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寒暑假(非聘約期間)若應學校要求返校擔任寒暑假輔導課、重修班、補救教學或暑期營隊等課程授課工作並支領鐘點費,學校仍具有雇主之責任。若於返校授課期間發生職業災害,學校未投保導致無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申請職業災害給付,屆時轉向學校請求賠償恐衍生更多爭議。因此基於保障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立場,上述教師若於聘期外有返校授課之事實,學校仍應依法投保。